第十一条 按教育部要求并执行生源地省市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实行“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要求实施。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专业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使用英语。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生在录取中一律平等。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要求:身体健康与专业体检受限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此外,服装与服饰设计、现代纺织技术、畜牧与兽医、园林技术专业等要求无色盲。
第十五条 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按1:1投档比例接受投档并录取。
第十六条 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进档考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优先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不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录取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录取到相应专业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七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