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顺序志愿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考生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具体提档比例按当地生源情况确定。

  2.院校志愿: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体检合格的前提下,按第一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他志愿线上考生。

  3.专业志愿:对于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投档分)、参考志愿、无级差的原则进行录取;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服从调剂者调剂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4.对于享受教育部政策加分的考生,按照加分后成绩提档;专业录取时,若成绩相同则高考实际分数高者优先。

  5. 对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如果其所在省市已经规定了相关的排序办法,则按照该省市的办法执行;如果其所在省市没有规定排序办法,则按照我校规定的办法执行,即对投档成绩相同的报考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和其他文科考生顺序比较外语、文科综合、语文、数学;理科顺序比较数学、理科综合、外语、语文,分数高者优先录取及安排专业。

  6.录取到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专业的考生,必须具备一定绘画基础,入校后须加试徒手画,加试不合格者将转入其他专业。

  7.部分大类招生专业,由所在学院负责分流;分流基本原则:分数优先、参考志愿。地质工程类2年后分流;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1.5年后分流。详情参阅大类招生专业所在学院网站。

  8.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吉林、山东、山西、江苏、甘肃书法学考生须参加我校书法校考并取得我校书法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书法学专业;我校未设书法学校考考点并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招生办组织的书法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的书法学专业。

  报考我校书法学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并列相同,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再相同,语文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2)黑龙江、江苏、山西、甘肃、广西、河南艺术类(美术及设计类,不含书法)考生须参加我校艺术校考并取得我校校考合格成绩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我校未设校考考点并投放艺术类招生计划的省份,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区)招生办组织的艺术统考,并获得统考合格证方可报考我校的艺术类专业。

  报考我校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美术学、产品设计专业的考生,录取时按投档考生的总分(总分=文化课成绩×60%+专业课成绩×100%)从高到低录取,若多名考生总分并列相同,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素描成绩高者优先);

  (3)如果生源省份有特定的艺术类录取规则,则依据生源省份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9.我校在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四省(区)招收理工类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一年,一年后按考生成绩结合考生志愿重新选择专业。

  10.我校在江苏省录取原则除遵循以上条款外,划线办法、投档办法及填报志愿要求均按照江苏省文件规定执行;选测科目等级为2B以上,一门选测科目为历史或物理,另一门选测科目不限;必测科目等级4C以上;考生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同分情况下,按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择优录取。优先录取的等级顺序为A+A+→A+A→A+B+→AA→A+B→AB+→A+C→AB→B+B+→AC→ B+B→B+C→BB→BC。

  11.我校中外合作办学本科专业(建筑学0828H、土木工程0810H、工程管理1201H、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0806H)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如果填报了其中的某一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且服从专业调剂,当该专业无法录取时,视作该生同意调剂到其他未录满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

  12.我校对浙江省考生的录取规则、选考科目要求均以浙江省考试院公布及备案为准。

  13.如果个别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与本章程相矛盾,以该省级招生办制定的录取原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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