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学校按“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生。
2.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
3.严格执行各省(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市)招办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上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按德智体综合情况录取专业;部分实行志愿清的省(市),实行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专业计划已满,考生又不愿服从专业调配则退档。
4.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