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报考我校的普通学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有选考科目的省(区、市),选考科目以我校报送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并经公示的选考科目为准,当地省(区、市)级招生考试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苏省普通类专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生的选考科目等级均为AB。

  第十五条 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省级统考并达到合格要求(或标准),且高考外语成绩须达到单科成绩的60%以上。

  第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考核和遴选办法,具体要求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公安类专业和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专业为提前录取批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定向招收贫困地区学生在规定的批次录取,其他专业(类)均为本科第一批录取批次。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对于实行传统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根据上海市、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调档比例为1:1。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办另行提供。

  第十九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享受政策性加分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投档成绩排序依次进行录取。学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

  第二十条 获得我校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资格的考生,需在各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填报我校,方能享受学校提供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投档分数达到录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选测科目为等级AB。

  上海市、浙江省投档分数相同的考生,高考总分(即“3+3”考试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语文+数学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语文+数学成绩相同时,按照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总成绩优秀者优先录取。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第二十二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

  第二十三条 公安类各专业按照各省投档规则择优录取。无公安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含服从调剂院校志愿),学校一律不予录取。学校不组织公安类专业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和面试,但考生的报考条件、学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学生身体状况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须符合“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提前录取专业招生办法>的通知》(教学司[2003]16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和“电影学”专业考生的具体录取办法按学校艺术类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艺术类“数字媒体艺术”、中韩合作办学项目“视觉传达设计”两个专业均有招生计划的省(区、市),考生可以兼报,专业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并分别遵循各专业录取规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办法,依据学校2018年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六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西藏班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学生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政策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人数按预科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执行。其高考文化成绩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同科类投档线下80分。预科生在预科培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培养结束,经考核合格,转入本科阶段学习。学校根据学生志愿,结合预科培养期间的成绩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确定专业。

  第二十七条 经济管理试验班(文澜学院)要求考生第一专业志愿填报该专业,且为我校生源中投档成绩位列所在生源省(区、市)同科类排名前三分之一的考生;按照以上要求若招生计划空缺,则优先录取数学和英语科目同时达到卷面总分的85%以上的考生。浙江考生报考该专业要求最低分不低于第一段分数线。

  经济管理试验班不接收调剂考生,不符合录取规则的不予录取。

  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生源不足的专业征集志愿,考生可录取到尚有空额的专业。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我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质量充足的省(区、市)进行录取。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执行教育部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专业培养要求和有关文件精神,公安类专业女生比例不超过该类招生计划总数的15%。其他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经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将及时在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布。

  第三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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