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省(区、市)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专业设置以及近几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经教育部审核,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预留部分招生计划,以调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情况。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报考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具体组织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三条 学校在提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总分值不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根据实考分按照“专业级差”的方式确定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的级差均为1分。

  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满足时,实考分减去1分级差生成当前等效基准分进入第二专业志愿检索,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根据考生当前等效基准分调剂到当前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等效基准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以下情况优先录取:①专业志愿顺序;②数学、英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五条 对部分省(区、市)的相关规定

  1.浙江省: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按其所填报的专业依次录取。

  2.上海市: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对进档考生在其所填报的专业组内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

  3.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A,对进档考生按照第十四条确定专业。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按照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确定专业。

  4.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区、市)只有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报考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报考我校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则征集志愿、调整剩余计划。

  第十七条 录取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语种要求

  1.外国语言文学类财经英语与财经翻译方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2.日语专业财经日语方向只招收日语或英语语种的考生;

  3.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和经济学与公共政策优势学科创新平台的经济学专业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方向、金融学专业国际金融与公司理财方向及财政学专业财政理论与政策方向等专业,学习期间部分课程采用英语授课,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九条 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国际贸易/金融风险管理方向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入校后不享受学校的转专业政策。

  第二十条 往届生和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农村学生高校专项计划、保送生、优秀退役运动员免试入学等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学校本年度相应类别招生简章及认定结果执行,贫困地区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港澳台侨联合录取、台湾免试录取、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录取和外国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办法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入校后,学校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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