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条 南开大学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在考生德、体考核合格的情况下,以所填报志愿和文化考试成绩为依据,公平竞争,公正录取。

  第十一条 南开大学根据在各考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分数线,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南开大学在确定调档数量和录取分数线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全国性政策加分,但在安排专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只按实际高考分数(不含附加分)安排专业。

  第十二条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如果当地同批次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南开大学人数不满招生计划数时,南开大学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不录取没有填报南开大学志愿的考生。

  第十四条 南开大学根据总分优先的原则按照考生的实际高考分数(不含附加分)和报考志愿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没有分数级差。具体操作为将录取范围内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排队,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则看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以此类推直到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成绩达不到所填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在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高的考生,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成绩相同,优先安排单科成绩高的考生。文科按照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安排专业,理科按照数学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安排专业。

  第十六条 对江苏考生实行先分数后等级规则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AB+,自主招生、高校专项招生对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对选测科目最低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美术类专业招生对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执行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

  对江苏考生录取专业时不考虑照顾分。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在分数且选测科目等级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必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选测科目等级和必测科目等级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 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相同,再看获A的数目,以此类推。

  第十七条 对内蒙古自治区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

  第十八条 对天津考生,在高考成绩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优先安排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较佳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使用采取金牌榜排序,即按获A的多少排序,如获A的数目相同,再看获B的数目,以此类推。如果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相同,则按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浙江、上海考生,执行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公布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在高考总分相同(不含附加分)的情况下,以当地省同分排序规则为依据安排专业。

  第二十条 南开大学保送生招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招生、高水平艺术团招生、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美术类招生、港澳台招生依据教育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阳光高考平台公示专业及优惠分值和考生与学校签订的协议开展录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参考录取控制分数线开展录取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及国家专项的录取参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填报使用英语教材进行教学的相关专业志愿时,要慎重考虑该专业对英语水平的特别要求。南开大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要求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四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新生报到时,南开大学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南开大学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南开大学依据有关规定设立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工作结束后,录取结果将及时在南开大学本科招生网上公布,考生可上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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