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监督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根据志愿按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的原则。
(三)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当第一志愿不足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或征集志愿。
(四)原则上满足考生第一专业志愿,若考生对预录取专业不满意,可以在各省录取结束前,或者进校一学期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调换专业。
(五)所有专业文理兼收,不设男女比例。
(六)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各省专业联考成绩(占70%)与文化成绩(占3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七)单独招生录取:按照考试的总成绩(文化综合成绩+专业技能成绩),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2015年以来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三等奖及以上或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职组一等奖的考生,参加我校与大赛赛项对应或相近专业类别的单招考试,经考生本人申请,录取组审核,可直接认定其技能考试部分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