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工作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指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条 按照根据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录取批次、投档分数线和投档办法进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线上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原则上进行志愿征集,志愿征集办法按各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同科类各专业进档考生,根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所报的全部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其高考成绩调剂录取到其他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
第十五条 对已进档考生,在阅档期间,如考生自愿放弃,可按招生管理部门要求的程序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在我院投档线上按专业志愿录取过程中,因生源不足、且无专业志愿考生调剂录取时,将视总体生源情况,在省级招生部门的政策范围内申请适当调低投档分数线,或申请调整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报考医药类专业的考生无色盲、色弱。同时从学生就业和工作岗位的特殊性考虑,对报考我院医药类专业考生的身体状况提出以下规定:
(一)护理学专业原则上要求女生身高158cm(含)以上,男生身高170cm(含)以上。
(二)根据医药类专业培养特点,建议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以及面部有明显缺陷的考生慎报我院各医药类专业。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慎报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
(四)患有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或依赖者,我院不予以录取。
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考生,我院概不录取;同时,新生入学时进行体检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被我院录取的考生,经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我院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各省(区、市)统一向考生公布,同时在我院招生专题网公布。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的教学安排,新生入学后的外语课以英语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