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新生的原则是:以各省当年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

  1. 调档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2.报考志愿处理办法: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再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3.专业确定办法:专业(类)投档,按考生志愿采取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录取,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其中对于福建省及实行“按专业投档”省份招生录取原则如下:

  1. 我校今年高职(专科)批录取继续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严格按照福建省招生考试院“按专业投档”的相关政策进行,录取时按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2. 对艺术类专业考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综合成绩参考福建省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原则的综合分折算方法。

  第十四条 填报我校空中乘务专业的考生,需符合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五条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考试院或者招生机构公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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