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阿拉善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并在相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控制。

  第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依据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

  第十一条 在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招生计划、专业志愿顺序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进行,即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平行分录取时,按照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规定录取。

  第十二条 如果提档分数线上第一志愿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学校接受后续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仍按专业志愿清的方式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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